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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言论自由也该有保障。 [原创 2008-03-14 09:39:15]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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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言论自由也该有保障。
直言了,2008·03·13。

    光明网推出一篇评论《法官的言论自由当受到限制》。事由:“许霆案”有了判决,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和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却在两会等公开场合、以个人名义对判决表示了异议和批评。评论引用国内外关于限制法官权力的文献文章,提出了支持一些学者关于限制法官言论自由的主张的观点。

    本人认为,不管是谁,言论自由都必须充分保障。人生来有嘴巴,一为吃、二为说,吃饭自由和言论自由都是天赋权力,限制不得。然而,没有免费午餐。言论自由和法律责任是并行的。看看自由女神象,一手高举自由火炬,一手拿着法典,那就是自由与法治并行,缺一不可。法官也有充分的言论自由,包括对其他法庭或法官所做的判决表示异议和批评的言论自由,这自由权力是不能限制的;但同时,法官必须对自己的言论承担法律责任。

    譬如,对于评论提到的事情,很明显,那两位法官的言行违犯了对法官的专业的和法规的规范要求,这一点,咱跟作者看法一样。然而,问题在于怎么办。在中国社会,面对这类问题的普遍答案往往是限制自由。而在法制法治社会,譬如美国西欧,普遍答案不是限制自由,而是给予当事人一定专业规范和法规规范的惩罚,譬如,轻则批评和做公开检讨、重则解除职务,等等。

    这个区别似乎很细微而不足道,其实,反映的问题大了!本人这里不做铺开讨论,就想说一点:面对那类问题,给出限制言论自由的答案其实是“一人做事万人当”,且使法规效力极低,说白了,削弱国家法律的权威。而不限制言论自由的同时给当事人作出相应惩罚的答案,是“一人做事一人当”,是让法规发挥效力来维护有序社会,是尊重和强化国家法律的权威。

    如此一来,法制法治社会的法官、譬如美国的法官,就没机会表示不同见解了么?当然有。一个场合,是法官内部讨论场合,或是立法机关(譬如国会)主持的听政会一类公开场合。再有,美国公私分明,公职人员不得兼职,法官要在任何场合都能自由地对判决表达不同见解,那就辞职;作为私人公民,您爱在什么场合对判决表达不同见解、都行,没惩罚。而在中国,公私模糊,公职人员兼任私职的人多如牛毛,看看两会代表委员、有几个不是公私职务和公私利益混淆的?这就给法制法治和有序社会造成了极大妨碍,也给言论自由造成了极大方案。在那种社会环境中,自然,面对一个人的问题,往往会有“一人做事万人当”的解决问题答案,就是说,一人之错的结果、往往是由绝大多数人丧失自由来支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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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言论自由当受到限制。
刊发时间:2008-03-13 14:57:42 光明网-光明观察。   
连接:http://guancha.gmw.cn/content/2008-03/13/content_7480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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